今天,2020年5月28日,是中國全體保理人需要永遠記住的日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其中合同篇保理合同章等相關條款正式成為法律。
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我國立法進程上具有重大里程碑意義。為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民法典將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六章)列為新增典型合同;擴大了擔保合同的范圍,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加上民法典合同編第六章債權轉讓部分條款,構成了開展保理業務的基本法律框架。
商事債權轉讓(保理)規則列入民法典后,中國將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在民法典中明定保理合同為獨立的典型合同的國家。這是國際保理界一個標志性事件,必將進一步促進中國保理業的發展,對其他國家和地區商事債權轉讓(保理)立法也將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以民法典通過為標志,保理業務實現了從無名合同到有名合同、從依債權轉讓一般規定到有專門法律條款可依的歷史性突破,這是立法層面對保理業務的肯定,是全體保理人和相關金融、法律同仁長期共同努力的結果,為供應鏈金融行業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保理合同章從保理定義、合同內容和形式、履行環節、有追/無追保理分類、受償順序、債權轉讓規則適用等方面搭建了保理的基本規范架構。以此為基礎,隨著保理實踐的深入和發展,相信配套的司法解釋、法規規章、行業規范會逐步完善,形成法律與實踐的良性互動。
針對行業痛點,民法典具體條款確立了如下規則,為行業發展掃除了三大障礙:一是未來應收可做保理;二是應收賬款的禁止轉讓約定不得對抗保理人;三是從權利轉移不因未登記受影響。同時,保理合同章還針對保理業務實踐,明確了對保理人的保護性規則,控制了三大風險:虛構應收賬款風險、基礎交易變更風險、雙重融資風險。以上規定對于拓展保理業務發展空間、防范行業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必將對促進和規范我國保理行業的發展產生重大積極作用。
韓家平商務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中國服務貿易協會商業保理專委會主任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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